(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农村居民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三)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农民在实施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四)购买产品。1、农民可以到任一经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备案并公告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2、购买家电产品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一是身份证原件;二是户口本原件。对农民购买产品时因故未能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的,应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销售网点即可开具销售发票、上网登录销售信息。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4、购买人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以下简称“一折通”),没有“一折通” 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镇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家电下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折通”或储蓄账户。
三、主要职责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职责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认真履行与省经贸委签订的责任书内容,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经贸委、财政局将报请省经贸委、财政厅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制定方案。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销售网点布局规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
3、健全网络。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加强县、镇基层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4、履行备案手续。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