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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渝委办发〔2009〕7号 2009年3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条保障线”要求的贯彻落实,发挥法律援助服务改革开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确保全市持续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坚持法律援助的正确方向
  法律援助工作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维护广大群众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等方面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统筹协调发展。要按照“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的要求,更加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正确方向,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二、高度关注民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立足于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殊市情,在认真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试点:一是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对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新的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强化政府责任,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全市法律援助“三条保障线”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条件但尚未实行“参公”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快步伐,尽快完成“参公”管理工作;已实行“参公”管理的,要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切实履行职能。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组建和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里的要求,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实行专项预算,按不低于1:1的标准与市财政下达的办案补助专款相配套,并设立专门账户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法律援助机构的公用经费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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