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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安排部署和徐守盛省长在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及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确保扩大内需、保障民生、项目建设等各项重点资金到位,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根据《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20日内,向同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各预算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有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时效性管理的直接责任,必须安全、及时、有效地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应充分体现保工资、保运转、重民生、促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推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单位公务消费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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