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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制定加快办理银行房屋抵押登记的政策和措施。
  (四)召开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布置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统计汇总本区县应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件数,以2009年5月31日为最后期限,倒排工期,计算出每个工作日应当办理的抵押登记数量,制定工作方案,调配工作人员和设备。工作方案应报房屋权属处备案。
  (六)市建委工作部门每半个月听取一次有银行参加的各区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区(县)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的指导,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并督促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五、政策措施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取消抵押登记批量受理件数限制,明示与批次收取件数对应的办理时间。敞开受理件数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的,应在登记服务大厅公示应办理历年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总件数、每天可以受理的最大工作量。
  (二)集中受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时,可采取定时预约、批量受理的方式。登记部门按照各商业银行固定顺序,及时预约提交申请件,并及时合理调度。
  (三)银行批量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时,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随机抽查5%的申请件进行审核无误,并对全批量逐件核实无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后,可以核准抵押登记。
  (四)对于同意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的银行,登记部门应取消限量受理房屋抵押登记收件数量的限制。出现申请数量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的,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协商一次批量收件的数量和间隔的时间并达成共识。
  (五)批量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可以先在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再进行档案拍照或扫描。在登记信息系统技术不能保证批量抵押登记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应及时采用手工方式办理,但事后要及时录入数据和拍照(扫描)纸质档案,建立电子登记簿和形成电子档案。
  (六)批量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对于工作量大的区县登记部门,收取的抵押贷款合同可以不进行拍照或者扫描,保存纸质合同存入档案。
  (七)对于已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已出具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书,但不符合现行抵押登记规范要求,抵押权人同意出具承担法律责任书面承诺后,市建委可以作出特殊规定,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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