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抵押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确实不能提交抵押贷款合同原件的,在抵押权人出具承担法律责任书面承诺后,可以予以办理登记。
九、抵押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按照《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工作。
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不就抵押房屋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直接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抵押房屋情况。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由抵押权人代理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十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已提交过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提交);
(三)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申请的,不再提交)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已提交过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提交);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
材料的交验执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十三、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首页司法协执公示栏,公示有房屋查封情况,银行填报申请材料时,可上网查询抵押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扣押等情况。
附件: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方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七日
附件:
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方案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尽快完成商业银行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特制定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