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9〕71号)


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为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尽快完成商业银行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现将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品房抵押(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四)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六)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材料的交验执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二、集中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采取定时预约、批量受理的方式。按照各商业银行固定顺序,预约提交申请件。登记部门要及时合理调度,加大每批次受理数量,缩短预约时间,减少预约次数。
  三、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银行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随机抽查5%的申请件进行审查。经审核无误,并对全批量逐件核实无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后,可以核准抵押登记。
  四、对于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的银行,登记部门应取消收件的数量限制。当申报数量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时,登记部门应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对批量报送数量和间隔时间与银行进行协商。
  五、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在受理时可不进行询问。
  六、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可以先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再进行档案拍照或扫描。在登记信息系统技术上不能保证批量抵押登记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采用手工方式办理,但事后要及时录入数据和拍照(扫描)纸质档案,建立电子登记簿和形成电子档案。
  七、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对于工作量大的区县登记部门,收取的抵押贷款合同可以不进行拍照或者扫描,将纸质合同收入档案保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