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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己批复的项目预算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档案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加强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各州(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征集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同时,应根据项目实施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征集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征集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强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各州(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从完整反映历史原貌的要求出发,加强对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经验交流,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库建设。省档案局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全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州(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本地区已经建立的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库进行更新,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档案抢救、保护与征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做好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实施周期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须向省档案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对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档案局和云南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点档案抢救资金、失职致使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财政、审计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档案局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的补助项目。

  省档案馆当年年终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各州(市)、县级档案馆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年终结余资金,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云南省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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