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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档联【2009】1号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推进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加强对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重点档案,是指由云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在云南省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1950年至1966年间,反映云南省人民政权、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含列入《云南省珍贵档案名录》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云南活动的档案。

  (五)经省级以上档案部门鉴定确认的,反映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档案。

  第三条 云南省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省档案馆的云南省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州(市)、县级国家档案馆的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州(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州(市)、县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云南省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州(市)、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濒危状态的云南省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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