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产规模过小,生产装置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二硫化碳1万吨/年产以下的;
(5)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虽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列入省政府确定的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企业名单,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储存的。
3.证照齐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要按上述三类企业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化工整治办公室。并将三类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政府组织重点整治
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是否真正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
(四)配合省检查组进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六、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各县(市、区)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作好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普查摸底阶段(3个月)。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普查摸底、排查整治并上报。
(三)市政府组织重点整治阶段(1个月)。检查组对分类整治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
(四)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6个月)。
(五)“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2个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成立专项整治机构,确保人员、车辆、经费落实。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