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建立健全化工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安全措施。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化工类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和分类整治。
1.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
(2)已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3)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