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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47元调整为292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调整为244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标准由137元调整为194元。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作相应调整。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上月人均增加不低于30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上年人均增加不低于300元。具体调增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新增资金,由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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