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监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安监组字〔2009〕5号)
各处(室),安监支队,安科中心:
现将《济南市安监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安监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全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使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退休人员,为局机关、安监支队和安科中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和工勤人员。提前离岗和到龄免职人员的相关事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人负责。办公室、机关党委以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处室(中心)密切配合。处级及处级以下提前离岗和到龄免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原所在处室负责;局级到龄免职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认真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和各项政治待遇;主动征求退休人员对全局工作和机关建设的意见建议;局里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政治学习和专项教育活动,邀请退休、提前离岗和到龄免职人员自愿参加。
第五条 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对70岁以上的老同志,逢生日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祝贺。
第六条 本着统一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适时组织外出游览、文体娱乐等休闲健身活动,丰富日常文化生活,促进退休、提前离岗和到龄免职人员身心健康。
第七条 重视和关心退休人员医疗保健工作。为促进退休人员身体健康,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退休人员健康查体。同时,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享受保健待遇的老干部健康查体工作。
经市政府门诊部同意,退休人员转诊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除应由本人承担的自费药及超出规定标准的床位费等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可从局行政事业经费中代垫。
第八条 退休人员经批准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参赛等,其费用按在职干部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