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的通告
(济公通〔2009〕3号)
为进一步推行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一、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由每车2000元提高到5000元。财产损失数额2000元以下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规定赔付,超过2000元的按商业保险的规定赔付。
二、对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适用快速处理办法处理的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规定的“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按“互碰自赔”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