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不得使用三轮车非法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和占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三轮车不具备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的条件,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认可。
六、机动三轮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检测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七、非机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机动三轮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
八、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九、每日7:00时至21:00时,三轮车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泉城路、省府前街、榜棚街、泺文路、青年东路、建国小经三路(纬二路至岔路街东口)、英雄山路、八一立交桥、纬二路、天桥、天成路、济泺路、解放路、花园路(东起二环东路西至历山路)、明湖东路、明湖北路、明湖西路、经一路、槐村街、营市街、经二路、经十路(东起燕山立交桥西至二环西路)、纬一路(经七路至经十路)、玉函路(济大路至马鞍山路)、马鞍山路(舜耕路至玉函路)、经七路、泺源大街、和平路、舜耕路(舜玉路至经十路)、千佛山南路、旅游路(千佛山南路至小汉峪路口)。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八、九条和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