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交通局、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济公通〔2009〕2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三轮车的生产、销售、营运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非机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驱动,设计有三个车轮的交通工具;机动三轮车是指燃油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非人力驱动的三轮车。
二、生产、销售部门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或者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罚。
四、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属于非法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