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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通知
(鲁中医发〔2009〕2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厅)直中医药机构:
  为发挥监测工作对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效能,增强监测手段对中医药服务的管理力度,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统一要求,经研究,确定建立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为我局所属行业管理决策参谋机构,也是全国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二级机构。山东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设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我局负责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监测工作由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抽调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承担。监测中心由专家组和工作组构成,专家组负责监测方案、监测指标、监测报告和关键技术的审定,工作组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二、主要任务
  ㈠组织、协调、实施全省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监测、国家和省重点中医药项目监测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等工作,负责全省各监测点的人员培训、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
  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数据备份方法和工作程序,采取科学、合理、便捷、有效的填报方式,发挥动态监测的统计分析作用,为宏观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㈢向全国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提供全省的监测数据,并做好有关监测项目的数据收集、审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㈣定期对全省监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
  ㈤负责对各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作为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也为被评估单位和所在市卫生和中医药部门提供系统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三、监测对象
  ㈠县级及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㈡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
  ㈢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㈣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情况;
  ㈤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㈥其他需要监测的中医项目
  四、监测实施
  ㈠2009年2-3月,完成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机构组建、人员配置、设备安装和人员培训,并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㈡4-6月,完成县级及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监测点设立,并对各监测点联系人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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