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部属有关单位:
2004年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期间全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为“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省将举办十一届全运会,为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疾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各市卫生局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学习贯彻
《条例》和有关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实验室资格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运输。
三、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各市卫生局和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