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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着力发挥金融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扩大担保贷款覆盖面。继续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放大倍数,切实发挥担保基金作用。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社区评定标准,提高信用社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以信用社区为依托,全面推广“信用社区+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模式。加强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采取贴息、奖励等措施,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各类商业性小额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带动就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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