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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四)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落实我省近期出台的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创业群体,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广泛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积极创新模式,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加强公共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在省、市、县(市、区)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在省、市两级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落实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就业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裁减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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