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鲁政发〔200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全省就业局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二)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允许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在企业以资产提供担保后,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