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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 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一) 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 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直接解除对评审专家聘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 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建委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报名表(一)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职 称

从事专业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证件类别:

身 份 证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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