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 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一) 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 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直接解除对评审专家聘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 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建委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报名表(一)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学 历
|
| 所学专业
|
|
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
职 称
|
| 从事专业
|
|
移动电话
|
| 固定电话
|
|
证件类别:
身 份 证
|
|
|
|
|
|
|
|
|
|
|
|
|
|
|
|
|
|
|
(其它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