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市建委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四) 公示期满资格未受到质疑举报的,及经市建委有关部门核实后举报不实的专家人选,由市建委发布公告予以确认,并颁发专家证书,在评审专家库中建立档案。
第七条 市建委对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企业资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市建委从数据库中分专业以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并同时通知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评审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或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二) 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向市建委提出;
(二)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市建委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三) 对企业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市建委。
(四)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 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