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北京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根据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北京市建委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中设有专家审查环节的,其专家资格的评选、专家评审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建委按照建设行业企业类别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并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能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
(二) 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
(四) 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专家,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选聘工作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选聘程序包括报名、审查、公示和公告四个步骤。
第六条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一) 评审专家的人选由市有关专业部门(水利、通信、交通、消防和电力)、区县建委、中央驻京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和各建筑行业协会(学会)书面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担任评审专家的,直接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对于在建筑行业企业管理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可由市建委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推荐报名。
(二)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