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所分管、联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驻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包括本单位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车辆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履行职责,常抓不懈
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活动,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发现隐患和问题,督促解决;要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要督促所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监控责任、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法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