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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林业厅制订的《河南省生态县建设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惩对象为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国家森林城市和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奖励
  2008年以前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20万元,生态区15万元。2009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5万元,生态区10万元。2010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0万元,生态区6万元。对2010年前通过省级命名表彰的林业生态县(区),县(区)长、主管的副县(区)长、县(区)林业局长予以表彰。
  对在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授予漯河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对在林业生态市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的奖励,由所在县区自行制定。
  对按照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完成南洛、京珠高速、107国道、新北环路及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建设任务的,按省级核查实际面积,每亩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00元。
  鼓励个体、公司参与发展苗木花卉基地、经济林基地和丰产林基地,规模在100-200亩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100元;规模在200-500亩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200元;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市级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对当年造林或育苗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造林大户、育苗大户,市级财政奖励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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