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获得本盟盟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它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且在我盟三旗、开发区、示范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我盟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我盟现役家属。
(二)坚持严格限制盟外盟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农区人口到牧区落户的原则。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到我盟农牧区落户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嘎查、苏木同意,经旗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示范区警署审核,报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在其农牧区固定住所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三)坚持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的原则。本盟三旗、开发区、示范区居住的农牧区居民申请迁入我盟城镇落常住户口的,由本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旗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示范区警署审核,按固定住所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四)坚持进一步灵活盟内居民往外迁移政策。本盟居民申请迁出本盟,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个人意愿申报迁出登记,凭户口本、准迁证领取迁移证。
(五)本意见中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住房。本意见中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盟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考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阿拉善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本意见中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及未婚子女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
三、简化户籍管理审批程序
旗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示范区警署是户籍迁移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可以根据本意见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的具体简易程序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公开有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严格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快实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改革。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调整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性障碍;逐步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其他社会功能,切实发挥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达到人口管理"数得清,找得到"的基本要求,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