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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8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已经盟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
(阿盟公安局)

  为了认真落实《阿拉善盟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阿署办发〔2008〕14号),推进全盟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保障公民合法迁移自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盟户籍迁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限制盟外人口到我盟落户,严格限制盟外盟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严格限制农区人口到牧区落户,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进一步灵活盟内居民往外迁移政策。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严格限制盟外人口到我盟落户的原则。有下列人员申请到我盟落户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旗公安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警署审核,报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可在我盟三旗、开发区、示范区城镇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经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批准,符合本盟人才引进标准的技术人才及其直系亲属;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或考录的工作人员和聘用且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达到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员,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4、行政垂直管理的系统和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干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5、投资兴办实业,捐款办公益事业的外地公民,有生产、经营场所或价款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6、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盟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大陆直系亲属;
  7、凡购买经城建部门批准兴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商铺及厂房、仓库等生产用房)或在居住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所有权,达到一定标准且居住一定期限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
  8、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年纳税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包括私营、外商投资类企业)业主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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