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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各创业型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把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创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内容,健全当地创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强化责任和考核。

  二、创业型城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创建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后,以下基本标准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可评为全国的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1、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

  2、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

  3、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1-3年存活率。

  4、创业环境满意度,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创业工作成效。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

  5、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以上基本标准要重点反映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业情况。

  三、创建工作时间安排

  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时间为2年,鼓励各创业型城市积极开展工作,提前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各创建城市要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创建工作方案报送我厅(一式三份),我厅汇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2010年,各创业型城市要按部署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期间,我厅将按部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全民创业进展情况的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2011配合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创建城市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四、创建工作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创建城市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具体负责人、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所辖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落实、开展创建工作任务的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定期编发工作动态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和调度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确保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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