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增长帮助企业解困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发[2009]38号)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给我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销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历史欠费
2008年以前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其欠费(含长期挂帐的欠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补记利息。
经审查符合核销条件的欠费企业,在自治区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阶段性免收2008年以前社会保险欠费形成的滞纳金
对2008年以前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滞纳金,凡在2009年内补缴欠费的,可以免收补缴部分的滞纳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补记利息。免收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减收申请表》(见宁劳社发[2008]43号附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申请,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在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内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其个人账户资金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