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强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八、完善促进创业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九)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市、区政府应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宣传创业理念,完善创业政策,营造创业氛围,创新工作体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深圳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十)改善创业环境。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等促进创业。以公共培训为主导,将创业培训前置到校园,延伸到社区、企业及网络,做到院校培训、公共培训、社会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加快培育创业载体。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推动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强综合服务。
(三十一)创新促进创业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政府责任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自身优势,条块结合,形成综合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九、完善灵活就业鼓励体系,促进多渠道就业
(三十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应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的认定和登记。逐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三十三)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人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要,积极开发灵活就业岗位,及时发布灵活用工信息,提供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重点加强原住民及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