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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一)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示范作用,为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行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规范,探索建立标准化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服务,制定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给予补贴。中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后经中介机构推荐就业,中介机构按上述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有效、及时的信息服务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促进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

  (十三)完善区域劳务合作机制。扩大劳务合作领域,提高劳务合作水平,政府搭建协作平台,鼓励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单位签约,实现劳动力供求的信息对接和工作对接,促进劳动力有组织、有秩序的流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以政府为主导,搭建人力资源供求和校企合作的信息平台,鼓励和组织深圳企业将技能培训与技能人才培养前置到劳动力输出地,以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储备技能人才。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四)改革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建立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加强对所有劳动者的统筹就业,重点加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转居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残疾人等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市、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市、区就业工作事权划分,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属地化,实现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等。全市按服务对象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经市政府批准,所需项目经费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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