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损毁需修复的工程、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农发办)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