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溪流护岸、拦河堰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机耕桥;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农业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经济林(果园、茶园、桔园、竹园)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5%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含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