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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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