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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沪发改价商[2009]004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取消本市对化肥流通环节实行的差率管理等价格干预措施。进口钾肥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化肥价格放开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建立农资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化肥市场和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调查巡视工作,密切关注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化肥市场调控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化肥产需衔接和储备调控,及时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切实增强调控化肥市场、稳定化肥价格的能力。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农资综合补贴调整机制,加强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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