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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鉴于《条例》对住宅物业、商业物业中的车位、车库是否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和投票权未做具体明确,为方便业主大会正常运行,现予明确:住宅物业、商业物业中的车位、车库面积暂不计入《条例》二十二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

  三、依照《条例》赋予的职责,重点抓好规范物业管理的几项工作

  (一)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新建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在2009年6月底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后15天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的契机,建立起当地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物业管理项目情况,做好对每个物业管理项目的监管工作。

  (二)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住宅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法律法规,指导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备案,把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纳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备案工作。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二是当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等情况发生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三是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发放备案回执工作,并将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等资料纳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里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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