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9]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
《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
从2009年3月到6月,认真按照以下部署做好贯彻
《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
(一)由省建设厅组织全省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对
《条例》的学习工作,帮助其正确认识、深入理解
《条例》条文内容和立法精神,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二)由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开展
《条例》和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要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让他们初步认识物业管理概念,掌握一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以便较好地履行
《条例》赋予他们的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等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