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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9-2010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9-2010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9〕59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2009-2010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招生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一、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2009-2010学年度,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精神。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遵循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和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基本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要积极组织各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深入分析研究2009-2010学年度招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实施办法。

  (二)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继续刚性执行“1+5”文件规定的就读条件,敦促和指导适龄儿童、少年按时申请学位,提交就读证明材料,严把新生入学关。从2009年秋季起,全市公办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或者未经验证审核的新生和插班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不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学校不得向其收取任何教育费用,并由招生学校负责将违规招收的学生劝回原就读学校或户籍地学校就读,同时还要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个别确因特殊情况没能及时申请学位的新生和插班生,要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做好验证入学工作。

  (三)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服从市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区落实《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积极主动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职责,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市义务教育免费资格审核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更加严格规范地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与免费证明材料的验核工作。对于在就读与免费资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反映,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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