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服〔2009〕6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七类服务收费,其中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网上认证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相关服务、审核减免抵退税申请六类服务收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税审核鉴证类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税务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三、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质量管理,指导、监督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