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3、2008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08年度财务决算年报;
4、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对于无法提供第三项的缴费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四、工作方式
(一)《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报送的《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由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会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进行确认。
(二)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主申报后,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下半年我市将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开展实地稽核,实地稽核率将不低于全部参保单位的30%。
(三)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继续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进行。对三个开发区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将分别在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监察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