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0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2009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2009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其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5、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6、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三、报送资料和时间
缴费单位请于2009年3月9日至3月20日到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七楼大会议室(办公地点:合肥市金寨路360号)领取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资料,领取资料时请携带移动磁盘,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09年3月23日至6月10日按指定时间送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