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31号)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 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三)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四)《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2);
(五)各培训项目(专业)的教学计划1份;
(六)《培训师资安排表》1份(见附件3)及授课教师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培训教学进度表》1份(见附件4);
(八)《培训课程表》1份(见附件5);
(九)《培训人员花名册》1份(见附件6,表中需提供学员本人正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困难企业在培训计划批准后、培训正式开始前,可增加培训人员,但需重新履行培训计划申报程序。培训开始后,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培训人员。
第八条 困难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其中技能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岗位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或其他方面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按培训项目(专业)和批次,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其中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且实际操作的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应擅自压缩培训时间。学员上课要考勤,出勤率不低于80%。教师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应组织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根据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困难企业应提前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结业考试时间,并在考前将《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见附件7)和试卷样本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给学员的准考证上需加盖困难企业负责部门公章。结业考试要对学员实行签到。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员,困难企业可另行安排补考。补考程序同上。参加补考的学员需在考试签到表上用“△”单独标注。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十条 结业考试结束后,困难企业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验印手续:
(一)困难企业填好待验印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式3份(见附件8);
(三)《结业考试签到表》1份(见附件9)。
第十一条 《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由困难企业依据核定的培训合格人数自行填写。编号的组成部分为“年度”+“培训类别”+“培训批号”+“顺序号”,其中“年度”为09,“培训类别”为01,“培训批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培训计划申报时确定,“顺序号”从00001开始顺延。
第三章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的50%。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资金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预拨的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最终培训补贴资金数额。预拨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结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10);
(二)《培训明细表》1份(见附件11);
(三)《培训考勤表》1份(见附件12);
(四)培训起至时间内职工工资发放表单1份;
(五)培训补贴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材料1份;
(六)培训人员《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份;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困难企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基础台帐备查,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各项申报材料、《培训日志》(见附件13)等。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困难企业培训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结业考试实行督考,督考内容包括确定考试人数核实考试人员身份、现场抽查考试人员培训情况等。在补贴资金结算拨付前进行抽查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总申报人数的10%。
第十八条 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将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挂钩,对培训工作突出、效果好的困难企业给予表扬,可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评选表彰的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对发现培训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困难企业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连同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截止2009年底。
附件: 1、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
2、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
3、培训师资安排表
4、培训教学进度表
5、培训课程表
6、培训人员花名册
7、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略)
8、《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9、结业考试签到表
10、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11、培训明细表
12、培训考勤表
13、培训日志
附件1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
序号
| 培训批次
| 培训项目
| 培训专业(内容)
| 培训方式
| 培训地点
| 培训起至时间
| 培训课时
| 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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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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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申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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