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电力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电力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力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要列入正常电力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电力企业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电力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电力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电力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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