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到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有效排查和治理。
8.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排放计划,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是否对存在危害大坝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了有效治理;下游和周边是否存在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以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以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治理。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电力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电力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运行,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对电力企业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