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加大对各种科技型、节能环保型、高成长型的优质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充分利用我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投融资平台,探索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与境内外知名创业(风险)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产品到境内外参展,积极组织企业到境内外布展销售产品。市财政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支持本地农产品“零门槛”进市属国有超市。
七、实施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将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购买本地产品。市、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应在乘用车、机电产品、数控机床、盾构机、环保服务等领域加大本地产品采购力度。优先支持市内环保、新能源和高科技企业参与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光纤入户、无线城市、光城计划、万盏节能灯、千辆新能源动力车等“两型社会”示范项目建设。
八、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市、区财政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轻纺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上缴我市的税收总额;对一般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帮助出口企业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保税通关业务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等。恢复“江海直达”航线,今年内争取开通欧洲、日本等国际航线,缩短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周期,降低通关成本。
九、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税务部门要对企业需要解决的个案政策积极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