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