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批、审定、登记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春耕前,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已经发放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等进行跟踪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
(二)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农资企业的清理整顿,全面摸清底数,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在重要农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重点整治。要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加强培训,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农资产品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质量监测,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资质量检测计划,规范例行监测,强化监督抽查。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单位的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
(四)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建设。各地要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信用平台。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组织精干力量,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案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对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整治,坚决查处,防止反弹。不断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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