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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申报退税所属期间申请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9、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除第2、3项外,其他资料申请人需提交三份,分别留存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协助初审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初审机关和协助单位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
  (一)退税企业基本信息;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
  (三)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

  四、企业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暂定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额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即可申请办理退税,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未达到50万元(不含50万元),按季度申请办理退税。初审机关集中办理退税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市(州)财政局确定。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效率,加快审核流程,企业退税申报材料原则上由市(州)财政部门初审后分批集中报省厅及专员办复审和终审。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申请退税企业的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附加)不受增值税退税影响。

  六、初审机关以及协助单位要加强与税务、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控,强化对再生资源的生产、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略)

  2、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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