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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9〕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及职责。(1)申请退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州)财政局为初审机关,负责对退税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本地退税企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现场考查验证,定期向所在地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申报的资料;(2)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负责对初审退税材料的复核审查;(3)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终审机关,下发审批意见;(4)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对初审机关的资格认定意见以及具体退税初审意见联合进行实地抽查;(5)终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州)退税工作质量进行进度检查;(6)初审与复审退税的具体工作由财政机关负责税政法规工作的部门办理。

  此外,为提高退税审核与审批效率,申请退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可协助初审机关做好退税审核的基础工作,具体做好对本地退税企业的政策辅导、申报资料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实际退税额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协助初审机关做好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现场考查验证,以及定期向所在地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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