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6日)废止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28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皖水管函〔2008〕1199号)悉。鉴于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8〕78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在批准河道滩地临时占用的环节,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在2年以内)河道滩地的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临时占用
1.占用河道滩地堆放砂石、物料等,每月每平米2元;
2.占用河道滩地从事旅游、餐饮、娱乐活动的,每月每平米3元;
3.占用河道滩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等每年每亩150元;
4.其它经营性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
1.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工程施工、考古挖掘,每月每平米2元,不足一个月按的每日每平方米0.1元;
2.占用河道滩地布设管线,每月每米4元;
3.占用河道滩地勘察钻探施工,每米20元;
4.其它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滩地的,每月每平米2元。
(三)占用河道岸线,每月每米4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不得两项同时收取。
二、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建设公益性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临时占用补偿费。